陕西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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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在办理审批勘查、采矿权许可证或年检时,于收到领证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或年度期满前30日内按规定缴纳,凭收款凭证到登记管理机关领取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年检手续。 第十条 矿业权价款实行中央与地方按2:8比例进行分成,其中中央分成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工作,服务支持灾后重 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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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工作,服务支持灾后重建和拉动内需,推进矿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 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作者:日期:014076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勘查、开采和管理矿产资源,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pdf 豆丁网
第七条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收取标准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矿明的探矿权和无偿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矿明的探矿权和无偿企业无偿占有属于国 2020年8月5日 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 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等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关于印发《陕西省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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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百度百科
采矿权价款是指国家将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出让给 采矿权人,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价款。采矿权价款法人收取标准:采矿权价款以国土资源管理机关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 作者 : 发布时间 : 09:55:47 来源: 点击量: 各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单位: 现将《陕西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 陕西省采矿用地保障实施细则(试行)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在办理勘查、采矿登记或年检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确定的标准,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直接缴入同级财政部门开设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财政专户”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 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 (四)采矿权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八个年度,且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数额的25%,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缴纳。 (五)对个别特困企业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采矿权人确实无法按上述规定缴纳的,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分期 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

各省资源价款缴纳标准百度文库
020 二、山西省资源价款缴纳标准 按照最新的山西省政策规定,煤矿现采矿权人应缴纳的首期资源量价款及剩余资源量价款,仍按《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焦煤、1/ 3焦煤、肥煤:380 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由省级财政部 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7年6月30日前已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仍在“探矿 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目)科目反映。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 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
对于分期缴纳价款期限内探矿权、采矿权人提前缴款的,计费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价款的,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3年12月3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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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 条 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的有关规定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试行)陕西省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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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百度百科
第十二条 未按规定及时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 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吊销其 勘查许可证 或 采矿许可证。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的收取标准 (一)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500元。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百度文库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1号 百度文库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1号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制定的矿业权价款缴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矿泉水采矿权价款=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wenkubaidu×采矿许可证批准年限×价款缴纳标准。 第九 陕国土资办发〔2008〕109号 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杨凌示范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缴工作,服务支持灾后重建和拉动内需,推进矿业 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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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安康市自然资源局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现将《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规定 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维护矿产资源的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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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矿业权价款到矿业权出让收益勘查国家规定
2012年5月, A矿业公司向B省国土资源厅提交探矿权转采矿权申请。B省国土资源厅批准设立某铁矿采矿权的同时,作出决定要求 A矿业公司缴纳该铁矿采矿权价款。A矿业公司对B省国土资源厅要求补缴采矿权价款的行为不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行政复议。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与调整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的通知 黔国土资发〔2009〕112号 ®提示:根据《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布2020年度废止(失效)和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贵州省自然资源厅公告2020年第15号 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与调整矿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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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百度文库
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采矿权价款是指取得采矿权应当支付的费用,是保障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重要经济手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是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产资源丰富程度、市场行情、地区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的。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由省级财政部 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7年6月30日前已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仍在“探矿 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目)科目反映。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 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转自) 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
煤矿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出让所得、采矿登记费征收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 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第十条 申请国家 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采矿权出让所得、采矿登记费

陕西省非金属矿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非金属矿采矿权转让价款怎么规定?好搜问答1个回答提问时间:2013年6月1日答案。河南省2007年度煤炭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平煤股份()股吧发贴时间:2008年10月22日。该市在广西率先出台18种非金属矿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有效期5年。18。准予登记的,采矿权申请人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缴纳采矿权 使用费,并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缴纳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 不予登记的,登记管理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自然资源厅 Shaanx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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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国土资源局2022年采矿权使用费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2)《广西壮族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管理办法》(桂财综〔2014〕52号)第6条: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按 1000 元缴纳,不足 1 平方公里的按 1 平 四、煤炭矿业权的储量计算、价款缴纳方式和执行标准 煤炭矿业权的储量计算和价款缴纳方式仍按原规定执行。 煤炭矿业权价款缴纳标准以2011年5月1日为界,2011年5月1日以前自治区人民政府配置的煤炭资源,执行原标准;2011年5月1日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新配置的煤炭资源,按照本通知确定的价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调整煤炭资源矿业权价款有关问题

十七、采矿权使用费收费标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3《关于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综字〔1999〕183号 收费标准 1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不足05平方公里,按500元收,超过05平方公里但不足一平方公里按1000元收。 2工本费每证150元限缴纳现金。 办理流程 1现金支付:费用在10万元 成文日期:2023年02月03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3〕2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财政局: 为做好矿业权价款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矿业权有偿处置有关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库
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探矿权采矿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 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管理暂行规定
(四)采矿权价款在10000万元以上的,分期缴纳最长不超过八个年度,且年度缴纳价款数额不低于总价款数额的25%,以后年度可按平均额度缴纳。 (五)对个别特困企业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采矿权人确实无法按上述规定缴纳的,采矿权人提出申请,经核实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分期 020 二、山西省资源价款缴纳标准 按照最新的山西省政策规定,煤矿现采矿权人应缴纳的首期资源量价款及剩余资源量价款,仍按《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以下简称“187号文”)规定的价款标准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焦煤、1/ 3焦煤、肥煤:380 各省资源价款缴纳标准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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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 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
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由省级财政部 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 2017年6月30日前已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入”仍在“探矿 权、采矿权价款收入” (目)科目反映。对于分期缴纳价款期限内探矿权、采矿权人提前缴款的,计费期限按实际延期缴纳的天数计算;未按规定及时缴纳价款的,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照《矿产资源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240号令)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分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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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矿业权出让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3年12月31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第六条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标准 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 年。 第七条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由 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

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管理办法 (试行)陕西省自然
条 为维护资源性资产国家所有权益,加强和规范以折股方式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国函[2006]102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的有关规定